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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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大学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-02-13    浏览次数:

各学院、各部门:

目前,正值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关键时间节点,疫情当前,共克时艰,网络安全工作也面临巨大压力。近期,全国、我省相继发生多起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。

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,根据中央网信办《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》的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委网信办、温州市网信办的有关工作要求,并结合我校实际,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依法依规收集个人信息数据。收集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》执行。注意信息采集方式,采取最小化收集原则,仅收集必要信息,避免过度采集。

二、压实个人信息数据安全责任。各学院、各部门,要强化安全保护意识,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,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。对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使用的涉疫人员通讯信息、居民出入出行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负责,要采取严格管理和技术防护,规范信息传播途径,定制安全可靠信息传输途径,定期梳理高敏文件传输群组,防止信息被窃取、被泄露。

三、规范个人信息数据管理使用。各学院、各部门应该对个人信息等数据严格保密,不得泄露、篡改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出售、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。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外提供公开的,需经过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,并做脱敏处理。

网信部门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和相关规定,对违法违规收集、使用、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,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,进行处置;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。

温州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2020年2月12日